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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駿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提供相對人因承攬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工程所需之材料及機具,惟相對人拒絕支付聲請人相關工程款項,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7日聲請狀固有提出相對人與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之承攬合約、第三人「成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成揚公司)開立之支票遭退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第三人「新誠水電有限公司」(下稱新誠公司)開立之估價單等證據,惟查,前開承攬合約至多僅能釋明相對人即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確有承攬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之工程,然與聲請人是否因此提供材料、機具等予相對人無涉;又聲請人雖稱相對人將系爭工程部分發包於成揚公司,然僅依成揚公司所開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尚無從辨別聲請人是否有對相對人直接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法律上依據?(設若聲請人確因提供材料、機具而成立承攬、買賣或其他法律上關係,該等關係係存在於聲請人與本件相對人之間?或聲請人與成揚公司之間?成揚公司是否係為本件相對人所負債務開立支票?)。至於新誠公司開立之估價單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債權有何牽連,亦未見聲請人敘明,且聲請人並未陳明請求金額1,051,550係如何計算而得。

四、承上所述,本院遂於114年8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具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式、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相對人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等,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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