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祺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樹
- 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文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