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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輝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狀所附114年3月10日之請款單(請款金額1,598,881元)相對人為意誠實業有限公司,請釋明得向本件相對人請求給付該筆款項之法律上依據何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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