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會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禧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許耀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耀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禧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許耀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耀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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