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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禧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許耀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耀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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