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郭淑玲即泓安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淑玲即泓安行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琇瑤即小樽食品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小樽食品商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相對人欄為陳琇瑤即小樽食品商行,惟請求原因事實內容提及「林文耀」,又付款簽收紀錄簽名者非上述2人,請確認相對人,並提出與相對人姓名相符之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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