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郭淑玲即泓安行
- 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琇瑤即小樽食品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小樽食品商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相對人欄為陳琇瑤即小樽食品商行,惟請求原因事實內容提及「林文耀」,又付款簽收紀錄簽名者非上述2人,請確認相對人,並提出與相對人姓名相符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