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桂台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訾丞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49,71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桂台華、
訾丞家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
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
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475%
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依前揭契
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
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
告繳款迄今仍有7,549,7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
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桂台華、訾丞家既為借款
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桂台華、訾丞家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