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符國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人民幣300萬元折合為新臺幣13,191,000元匯率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尚未扣抵完畢之預付款新臺幣12,028,379元之計算式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114年第二季相對人可收取權利金之計算式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