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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卓子皓即皓恩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皓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雙方簽章之契約、估價單、發票等)。

三、若提出之釋明文件能釋明與相對人江皓輝有債權債務關係,請提出相對人江皓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提出之釋明文件無法釋明與相對人江皓輝有債權債務關係,得具狀撤回向相對人江皓輝聲請之部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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