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卓子皓即皓恩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皓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雙方簽章之契約、估價單、發票等)。
三、若提出之釋明文件能釋明與相對人江皓輝有債權債務關係,請提出相對人江皓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提出之釋明文件無法釋明與相對人江皓輝有債權債務關係,得具狀撤回向相對人江皓輝聲請之部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