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香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奈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奈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40萬、12萬三筆金額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收據等)。(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奈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