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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
    三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莫內餐酒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莫內餐酒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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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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