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沈沛緗即風格學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春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違約金1,865,674元之法律上依據何在?如不能提出,並應陳明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查聲請人提出之附件及證據,依雙方簽訂之合作契約書第十四點所載,並無「因乙方(即本件相對人)未支付分潤金,致甲方(即本件聲請人)提前終止合約」之事由而應給付違約金之約定;再查聲請人提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係依據114年3月18日聲請人之「合約結束聲明」中單方主張之「每逾期一日,應支付未付款項之1%滯納金」請求,此顯非原合作契約效力所及。聲請人應釋明請求前開「違約金〈即滯納金〉」有何法律上依據可循,並就聲明提出證據供本院審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