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好時機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7樓」、「桃園市○○區○○路00號8樓」、「桃園市○○區○○路00號9樓」、「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