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宏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昆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記載「自遲延日起請求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請陳明上述「遲延日」是何年月日?並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