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耀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4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