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本商 LEADTEK JAPAN K.K
- 法定代理人
- 馬維遠
- 代理人
- 許原浩律師
王政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柏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述三筆訂單,其中第三筆與所提發票金額不一致,請釋明原因,並確認本件債權金額。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計算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王政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柏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述三筆訂單,其中第三筆與所提發票金額不一致,請釋明原因,並確認本件債權金額。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計算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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