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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馬維遠

  • 當事人
    日本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本商 LEADTEK JAPAN K.K 法定代理人 馬維遠 代 理 人 許原浩律師 王政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柏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述三筆訂單,其中第三筆與所提發票金額不一致,請釋明原因,並確認本件債權金額。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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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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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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