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本商 LEADTEK JAPAN K.K
法定代理人
馬維遠
代理人
許原浩律師

王政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柏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述三筆訂單,其中第三筆與所提發票金額不一致,請釋明原因,並確認本件債權金額。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計算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