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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堉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穆潤空間設計室內裝
即債務人
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期 退票日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利息 001 2,000,000元 114年8月9日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TD0000000 6% 002 1,000,000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8月18日 114年8月18日 TH0000000 6% 003 1,000,000元 114年8月23日 114年8月25日 114年8月25日 TD0000000 6% 004 1,000,000元 114年9月1日 114年9月1日 114年9月1日 PQ0000000 6% 005 4,000,000元 113年9月18日 114年8月28日 114年8月28日 FD000000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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