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沛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惟債務人僅列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一人或二人?並具狀陳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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