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
    鄭珍如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珍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為張鴻誠,經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司字第四六O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核備在案,是應以張鴻誠為相對人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