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邁霓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田立爵(原名田孝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臺幣532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聲明。 二、新臺幣200,000元是否僅由邁霓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給付? 如是,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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