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馬丁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德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7,391元,及自民國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馬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7,39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56,625元,及自民國 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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