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泰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權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權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77,75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強制換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相對人泰業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黃權茂為連帶
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
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泰業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
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
,嗣展延到期日至115年11月24日(證三),利率依年利率3
.685%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年利率1.965%計算,目前為1.72%,證四、五),
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詎相對人泰業企業有限公司民國114年8月24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且向聲請人申請債務協商(證五)
,依前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
債務協商」,聲請人迄今仍有5,277,757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
、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