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俊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俊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請確認相對人是否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如是,應提出九圖餐飲小吃店(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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