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俊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請確認相對人是否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如是,應提出九圖餐飲小吃店(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