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俊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
二、提出資遣費新臺幣198,00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
二、提出資遣費新臺幣198,00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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