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81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1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王文龍(原名王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085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