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簡俊昇
- 原告冠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租賃合約第三條租金及管理費:三、「…,應按日以遲付金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罰金』…。」,而聲請人係請求「…,應按日以遲付金額千分之一計算『利息』」。請來文敘明欲請求按日以遲付金額千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或「違約罰金」,如與原之聲明不同,併請來文更正。 二、相對人針對積欠租金新臺幣2,100,000元如有不爭執的釋明 資料,再請提供(如通訊軟體對話訊息中提及金額,承租人 不為爭執之內容,或者承租人開立之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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