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0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9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08元 陳進發 自民國114年9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一)債務人陳進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7日止累計65,079元正未給付
,其中60,208元為消費款;3,67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