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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英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辣媽咪有限公司、徐先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辣媽咪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廢止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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