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黃春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