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宋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9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55元 宋正義 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29955元 宋正義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
緣相對人宋正義〈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
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
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5月23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99
55元消費款、新臺幣1945元循環利息(自民國95年1月23日起
至民國95年5月23日止) 、新臺幣282元費用(含違約金),總
計新臺幣32182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