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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9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55元 宋正義 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29955元 宋正義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
    緣相對人宋正義〈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
    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
    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5月23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99
    55元消費款、新臺幣1945元循環利息(自民國95年1月23日起
    至民國95年5月23日止) 、新臺幣282元費用(含違約金),總
    計新臺幣32182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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