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筱嘉
- 原告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筱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5」,且 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雙連郵局存證號碼000803)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設址地「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5」之證明文件(查聲 請人民國114年9月30日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寄送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設址 地,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請提出足資釋明回執聯之簽收者已將存證信函轉交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設址地。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設址地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四、查相對人名稱應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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