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彥傑即佛舌工作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盈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盈溱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足資識別其身分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陳盈溱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