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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 原告
    黃彥傑即佛舌工作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彥傑即佛舌工作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盈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 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盈溱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足資識別其身分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陳盈溱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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