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魏建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泰業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權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美惠
黃凡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57,514元,及自民國 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