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3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繼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子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1,92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