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顏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北門郵局存證號碼002744)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公司設址地之證明文件(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14日聲請狀所附回執記載送達公司設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