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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簡志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16日聲請狀提出之系爭支票票號CA0000000,簽約時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為李宇祥,惟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時任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曾俊逸。請提出足資釋明李宇祥有何權限代表公司簽發系爭支票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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