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銀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銀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