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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銀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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