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柏勝
張家齡
陳保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本件聲請為不同聲請人對相對人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故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三位聲請人及三筆債權應繳納三筆裁判費)。
二、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聲請人應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自勞動終止日再30日後),請以特定年、月、日陳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