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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健樂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惠蓉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連惠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意富邦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蓋有「按補正事項第五點陳報之正確聲請人」用印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相對人得意富邦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四、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之完整版。(因聲請人所附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不完整,故有陳報之必要)

五、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究為「健樂美國際有限公司」抑或「連惠蓉」?應更正聲請狀並陳報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返還溢收之管理費,故應以實際繳納管理費之人為債權人,聲請人應更正聲明並就上開事實提出釋明;再查,聲請人尚須就「每月應繳金額1,065元」及「相對人每月實際收取數額2,015元」分別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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