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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俊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游雲華

莊雅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82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2,78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3,1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2,86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83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3,20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44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7,16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2,53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0,45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8,34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9,56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18,60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51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9,62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9,33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54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5,68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03,6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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