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代理人
- 陳依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謝林美完
一、債務人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宜珊、謝林美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27,32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宜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95,15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謝宜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林美完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賠償。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