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暨其中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暨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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