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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琪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尚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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