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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棟樑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世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人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新店檳榔路郵局存證號碼000204)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四、請提出相對人劉人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五、請釋明本件相對人係「劉人福」或「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以二者為債務人(如以二者為債務人,需陳明請求給付之型態?如共同給付、連帶給付,或個別給付若干金額等),並應說明請求給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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