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吉承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允吉承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江泓業於民國114 年1月17日死亡,聲請人應自行查明允吉承有限公司於法定 代理人鄭江泓死後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若有,請提出允吉承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人可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允吉承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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