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宜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富勝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富勝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薛枝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2項)。請求金額新臺幣466,715元為利息,依上開規定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並提出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