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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城有限公司、莊英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聲請狀漏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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