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啓賢
- 當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5月23日」最後核准變更日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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