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楊佳燊
- 當事人邁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邁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17,551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 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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