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邁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17,551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