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俊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又聲請狀無資遣費之計算方法與證據,該部分亦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