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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公司?獨資?合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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